台大校友初心關懷協會章程

臺大校友初心關懷協會章程草案

【《第一章》】總則

【第 一 條】本會名稱為臺大初心關懷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【第 二 條】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結合臺大校友力量, 分享經驗、促進師生與校友間互助合作、加強與社會各界交流、協助推展社會公益 為宗旨。

【第 三 條】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。

【第 四 條】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 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【第 五 條】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推動校友聯誼、加強校友服務、促進校友團結。 二、發揮本會組織力量,服務公眾、回饋社會。 三、結合國內外校友資源,協助校務發展。 四、參與國際活動,促進國際交流。 五、推展其他與本會宗旨及會務發展相關事項。

【第 六 條】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 【《第二章》】會員

【第 七 條】本會會員資格如下: 一、個人會員:

凡贊同本會宗旨、曾在臺灣大學取得學士(含雙主修與輔系)、碩士、博士學位者, 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榮譽會員:

曾在臺灣大學任職專任、兼任或客座教師者,或熱心贊助本會會務發展者,得經理 事長提名,理事會通過後,聘為本會榮譽會員,並得參加本會學術或聯誼活動。

【第 八 條】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 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榮譽會員,無前項權利。

【第 九 條】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 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,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 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【第 十 條】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 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 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 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【第 十一 條】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死亡。
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【第 十二 條】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【《第三章》】組織及職權

【第 十三 條】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 員代表任期 2 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【第 十四 條】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【第 十五 條】本會置理事 15 人、監事 5 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 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2 人, 候補監事 1 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其任期至原理事、監事之 任期屆滿時為止。

理事、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,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,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定

之。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以得票次多數者為當選,票數相同者,亦以抽籤定之。

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【第 十六 條】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。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【第 十七 條】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 1 人為理事長,另 2 人即為副理事長。
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

由副理事長互推 1 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(即副理事長)出缺時,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

【第 十八 條】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【第 十九 條】監事會置監事會主席 1 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。

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 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

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

【第 二十 條】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 2 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 以 1 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理事長、副 理事長、及監事會主席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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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一條】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監事會主席、理事、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 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【第二十二條】本會置秘書長及財務長各 1 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 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。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【第二十三條】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 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前項各種委員會之主任委員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;各種委員會之 委員由各主任委員提名,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。

【第二十四條】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或諮詢委員 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【《第四章》】會議 【第二十五條】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

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

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。

【第二十六條】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 1 人為限。

【第二十七條】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 二以上可決行之。

【第二十八條】理事會每 3 個月召開 1 次,監事會每 3 個月召開 1 次,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,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 自出席。

【第二十九條】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:理事、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【《第五章》】經費及會計

【第 三十 條】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 1,000 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 1,000 元。如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玖 仟元,以後免再按年繳納。 入會後,得隨時一次繳納補足前項金額,以後得免再按年繳納。 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【第三十一條】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 【第三十二條】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

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 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 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 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【第三十三條】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【《第六章》】附則

【第三十四條】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【第三十五條】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 變更時亦同。

【第三十六條】本章程經本會○年○月○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 報經內政部○年○月○日台內團字第○○○號函准予備查。